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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履约流程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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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用来抵消履约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本市重点排放单位用来履约抵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问题2.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履约抵消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符合条件的CCER抵消履约需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一步:重点排放单位登录国家碳交易登记簿开设一般持有账户,向账户中储存满足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条件要求的CCER量,在国家登记簿系统中发起上缴操作。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抵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使用CCER抵消履约的申请函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场所盖章的交易凭证和经本单位盖章的国家登记薄一般持有账户上缴操作截图)。

第三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接收重点排放单位的书面申请时进行材料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国家碳交易登记薄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CCER进行确认,将经审核的CCER量录入重点排放单位在北京市碳交易登记簿的账户,并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通过电子邮件退回并说明理由,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步:重点排放单位接收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核通过抵消履约申请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需及时进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簿系统,向履约账户提交相应的CCER,完成抵消履约工作。

 

 

问题3.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履约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重点排放单位在国家碳交易登记薄中对所持有的CCER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北京市相关的抵消条件。如因抵消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提交书面申请时间较晚等原因,导致本单位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承担。例如,抵消2014年碳排放履约的书面申请应不晚于2015年6月24号提交,晚于6月9号提交书面申请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约时不免除责令整改,晚于6月24号提交书面申请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履约时不免除执法处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抵消申请受理地点为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 405室;

关于抵消履约的具体操作流程可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薄(网站http://jnjp.bjpc.gov.cn/crs/login.jsp)的“综合查询”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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